:升降平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升降机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升降平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升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升降平台,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升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升降平台,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升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升降平台检验规则》(GB 10053-1996)、《升降机技术条件》(GB/ T10054-1996)、《升降平台安全规则》(GB 10055-1996)和《升降机试验方法》(GB/T 10056-1996)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标准最新版本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升降平台,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升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至少应配备《升降平台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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