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平台安全规则(GB10055-88 )(第六部分)
11导向与缓冲装置
11.1导向
11.1.1导轨应能承受升降机在额定载重量偏载的情况下,以额定起升速度上、下运行和制动时产生的部应力,及在此工况下安全装置动作时产生的全部附加应力。偏载量应符合GB10056中3.10.1条规定。
11.1.2对重若有防坠落安全装置,则对重导轨也应能承受相应的附加应力。
11.1.3计算由于安全装置作用在导轨或齿条上产生的应力时,升降平台自重与额定载荷之和应乘以如下的安全系数。
a.渐时式安全装置为2;
b.瞬时式安全装置为5。
11.1.4导轨的设计与加工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装置的规定。
11.1.5升降机与对重的导向应正确可靠,升降平台采用滚轮导向,对重采用滚轮或导靴导向。
11.2缓冲
11.2.1升降机和对重底部均应按GB10054中4.4.6条的规定安装缓冲装置。
11.2.2当升降平台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对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5m。
11.2.3额定起升速度小于等于1.6m/s时,使用蓄能型或耗能型缓冲器;额定起升速度大于1.6m/s时,使用带缓冲复位运动的蓄能型或耗能型缓冲器。
11.2.4升降机载有额定载荷并以115%的起升速度作用在缓冲器上时,其平均加速度应不大于1g(重力加速度),并且2.5g以上的加速度作用时间不得大于0.04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