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平台检验规则GB 10053-1996 (第三部分)
3.7 安全装置
3.7.1 升降平台吊笼门联锁装置、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松(断)绳保护、上下限位和极限、急停等电气安全开关,均应动作正常。
3.7.2 SS型升降机手动或自动安全装置应动作灵活,安全可靠。
3.7.3 各缓冲器应配备齐全,安装位置正确,功能正常。
3.7.4 吊笼作坠落试验时,按下列两种条件,选择一种较严酷的作为试验条件:
a. 升降平台处于工作工况,吊笼加额定载荷,按GB/T 10056中3.10.1条规定的重心外偏位置布置。
b. 升降机处于安装或工作工况,吊笼内加载额定安装载荷或额定工作载荷,且均匀布置。
c. 按GB/T 10056中3.15.3和3.15.4条的规定进行一次吊笼坠落试验,测量吊笼制动距离。SC型升降平台防坠安全器坠落试验的制动距离应为0.25~1.20m。SS型防坠安全器坠落试验应安全可靠。
3.7.5 在3.7.4条坠落试验中,当防坠安全器动作时,其电气联锁安全开关也应动作,使驱动电动机主电路及制动器电路切断。
3.7.6 在3.7.4条坠落试验中,当防坠安全器动作使吊笼停止后,升降机的结构应无任何损坏。采用测量吊笼的底板四角与外笼底座间的距离来检查吊笼底板在各方向的水平度偏差的改变值,均不应大于31mm/m。
3.8 交接检查
根据用户要求,可对安装完的升降平台按本章3.1~3.3、3.5~3.7条的规定进行交接检验。
3.8.1 升降机处于安装工况,逐节进行不少于两节导轨架标准节的接高作业,应能顺利安装。
3.8.2 交接检验时,应对安装完的导轨架轴心线全高用经纬仪检查,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垂直度公差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3.8.3 制造厂与用户的交接检验可在制造厂或施工现场进行。
3.9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3.9.1 出厂检验或交接检验的主要条款为:3.2.2;3.3.1;3.3.2;3.3.4;3.5.2;3.6.2;3.6.3;3.7.1;3.7.2;3.7.4;3.7.5条,如受检升降平台达不到不上述任何一条的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3.9.2 受检升降机虽达到3.9.1条所列重要条款的规定,但在出厂检验的其他一般条款中,同时有3条或3条以上达不到要求,则亦判为不合格品。
3.9.3 在进行3.4条检验时,受检标准节组合不应少于4次,并检查所有联接处,按下列方法判定:
a. 两标准节立管接缝处错位阶差检验点有10%以上点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
b. 两标准节相邻两齿的齿距偏差和齿高方向的阶差检验点有8%以上点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
升降平台检验规则GB 10053-1996 (第四部分)
4 型式检验
4.1 型式检验规则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技术鉴定时;
b. 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经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型式试验包括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试验条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GB/T 10056的规定。
4.2 抽样规则
检验时,被抽检的升降平台总台数不得少于二台,随机抽检其中一台。
4.3 判定规则
4.3.1 在进行性能试验中的重要项目:稳定性试验、额定载荷试验、超载试验、吊笼坠落试验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有两项达不到要求,亦判为不合格。
4.3.2 可靠性试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性能试验一般项目达不到要求时,允许加倍抽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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