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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升降机和自动梯(安全)条例》

  2009年06月09日

香港尺土寸金,人口密集,高楼林立,素有“石屎森林”之称。世界各大知名电梯厂家早已云集香港,使香港的电梯市场秩序和安全管理经验也相对较成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何毅处长在第二届电梯技术与市场》国际论坛上曾就电梯安全监察中长期的工作设想方面,提出了“探索和学习香港机电工程署对电梯的监管模式”的意见。

这里,我希望通过个人的理解和体会,向业内的同仁们介绍作为香港电梯安全管理的核心文件的《升降机和自动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也就是香港法律第327章, 从而与大家一同探讨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电梯安全的监管模式。

香港从1 960年开始专门对电梯的安全监管立法,历经20多次的修订而不断完善。目前的版本是2002年的修订版。开始立法时是英文版,1997年后才有中文版本。经过40多年的实践,这个((安全条例》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法制管理方法。附件l是这个 安全条例 的各部分的提纲。作为法律文件,其主要的原则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的责任人上,若有关的责任人在其应承担的责任环节上疏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则按安全条例的规定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制约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下面,将就不同的责任人在电梯安全管理上所担当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责任,和大家一同来解读这个法律文件的管理原则。

1 注册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师

(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是电梯安全检测主要的职能执行人按香港的安全条例规定,香港实施升降机、电梯、自动扶梯工程师注册制度。注册工程师主要职能是对新安装完成的或进行了重大改造的和进行定期检验后的电梯、自动扶梯签署安全证明书。这份安全证明书经过机电署署长(或其代行人)登记及签署以后,作为允许使用电梯、自动扶梯的法定有效文件,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自动扶梯层站附近显眼的位置(相当于行车汪)。附件2展示了一个安全汪书的实例(本人所签的一份安全证书),其内容包括: 电梯的位置和编号、注册电梯工程师的姓名和注册编号、检验日期、电梯拥有人姓名和地址,承建商负责人签署、注册工程师签署,以及机电工程署署长(或其代行人)的签署等内容。承建商的签署是不必对证书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换言之,注册工程师必须对安全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对于签发虚假证书者,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 000及监禁l2个月,同时将交由一个按安全条例规定而委任的纪律审裁委员会作出惩处,通常是作永久性或期限性的除名。

由于安全证书的法律责任明确, 而且落实到个人,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保证。因此,机电工程署在收到注册工程师签发的安全证书后,在检查附送的检测数据后,便可以进行登记和加签从而批准电梯运行。为了监督注册工程师的检验工作, 机电工程署通过一个叫PMPS (Performance MonitoringPoints System)的抽查扣分制来对注册工程师的工作作考核。通过将抽查数据与注册工程师呈报的数据作核对,对于误差部分根据其重要性和误差程度不同作出扣分,扣满限定的分数将被作出警告以至停牌等处分。在整个安全检验的过程中,政府真正投入现场检验的就是这个抽查小组的人员,而大量的安全检验工作是由注册工程师进行的。

注册工程师通常是受聘于电梯承建商的,但他们在执行安全检验和签发安全证书时是完全受制于安全条例的法律约束,不因聘用条件而受到行政命令的干预。因此注册工程师的安全检验在形式上相当于承建商的自检,但由于注册工程师所赋予的法律责任而使之与自检有本质上的差别。注册工程师既是执行电梯技术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也是执行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相当于政府派驻各承建商安全监督员。他们不但要签署安全证书,而且要向机电工程署报告安全隐患。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了对注册工程师专业资格的认可,就可把安全监测工作下放到基层(承建商)而不必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目前,香港的注册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师的基本资格是:

(1)学历机械工程或电机工程或电子工程或屋宇装备工程高级文凭或高级证书的同等或更高资格。
(2)经验在安装、试运行、测试及保养升降机或自动梯方面不少于5年工作。
(3)考试首先通过一年一度的由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4所大学以及机电工程署联合命题的统一笔试(英语);笔试合格一年内向机电工程署申请面试,面试通过即可以注册成为政府认可的注册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师(升降机工程师和自动梯工程师必须分别注册, 并且只能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

目前,香港有300多名注册的电梯工程师执行其安全检测的职能。

2 电梯的拥有人是电梯安全运行主要的责任人

香港的《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明确规定1,电梯的拥有人(业主)对电梯的安全使用承担责任。具体来说,这个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新安装的或是进行了主要更改的电梯。在其投入使用之前,其拥有人必须聘请注册工程师作出检验后, 由注册工程师出具安全证明书。
(2)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其拥有人必须:
a)每隔2周聘请注册承建商进行一次检查、清洁、加油及调校;
b)对于自动扶梯每隔半年,对于电梯每隔1年,聘请注册工程师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c)对于自动扶梯每隔1年,对于电梯每隔5年,聘请注册工程师进行一次全面的定期测试(包括安全装置的动作试验)。
对于上述b)项和c)项的定期检验和定期测试后,必须由注册工程师出具安全证书。
(3)拥有人必须记录并保存一份经署长批准的工作日志,将以上(1)、(2)项中有关的保养、检验、测试工作的详细资料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当署长提出要求时,提供给署长查阅。
(4)拥有人必须聘用合资格人士来进行电梯工程,这里合资格人士是指a)注册工程师;b)受雇于注册承建商的合资格技工;c)由以上两种人直接监督的工人。
(5)当发生事故时,拥有人即时以书面通知署长及相关承建商。

对于以上(1)和(2),当注册工程师出具安全证书后,拥有人必须在收到证书后的7天内,将该等证书一式二份连同规定的费用呈交机电工程署,经署长(或其代行人)登记签认后,将其有效证书的正本张贴在相应的规定位置后,方可使用电梯。否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虽然拥有人可以通过商业合约把他的责任委托给电梯承建商来完成,但关于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责任人还是拥有人。为了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安全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凡任何公司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所有参与该公司管理的董事及高级人员亦属犯了同样的罪行。

可见,落实责任人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这个安全条例的基本精神。

3 注册电梯承建商是确保电梯工程安全进行的主要责任人

香港对于电梯的承建商实行注册制度, 未经注册者不得从事电梯工程。机电工程署署长在批准注册时,主要考虑申请人以及他雇佣以监督和进行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的人的资格和经验(包括注册工程师和合格技工的人数)。

安全条例规定承建商的主要责任如下:

(1)就其所安装的品牌和型号向署长提出申请并取得他的书面批准;
(2)确保其电梯工程是由合资格的人士来进行;
(3)确保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实务守则;
(4)确保已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在施工时受伤;
(5)监督并确保有关电梯工程按照安全条例的规定而进行;
(6)协助署长进行事故调查;
(7)新安装或作出主要更改的电梯工程需在施工前书面通知署长;
(8)当停止对任何电梯作定期保养的l4天内通知署长;
(9)不得转让或分包电梯保养工程给非注册承建商;
(1O)无条件执行或协助执行署长发出的命令。
通过对承建商的法定责任的规定,从而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施工以后设备运行的安全。若承建商不履行其法定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 000及监禁6个月。

4 《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 是香港电梯业安全管理强大的法律武器

(1)法律赋予机电工程署署长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绝对的管治权。作为一个法制社会,行政官员行使管治权也必须有法律依据。安全条例中赋予了机电工程署署长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绝对的管治权力,这些权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a)批准注册工程师和注册承建商的注册。
b)通过审核并登记注册工程师
签发的安全证书,批准电梯的运行。
c)制定设计及制造以至施工工程中的安全规范(包括技术规范和实务守》(code of practice)。
d)基于安全的原因发出有关命令,例如: ①命令禁止使用和操作未经许可而使用电梯,包括命令截断电力供应; ②命令停止进行危险的电梯工程;③ 命令对电梯作定期安全检验和测试;④ 命令对电梯事故作调查(包括强制性进入现场调查)等等。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执行或拒绝执行署长发出的命令,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 000及监禁6个月。署长还可以进行或安排进行必需的工作,以确保他的命令获得遵从, 并按民事债项向有关责任人追补相关的费用,而无需另行通知。
(2)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作出可靠的保障。
行政管理的职能,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才能使管治权威得到真正的体现。机电工程署署长及其代行人通常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实行IEI常的安全管理。当相关的安全责任的执行人拒不执行其职责时,便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检控犯罪人,借助司法机构的权威来确保安全措施得以不折不扣地实行。不论是注册工程师或注册承建商或电梯拥有人都必须按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对电梯运行的公众安全问题承担各自的责任。
(3)赋予权力的同时,防止滥用权力。
作为法律,必须体现平等权利的原则。因此,安全条例既赋予署长绝对的行政管冶权, 同时也为受管治人提供充分的申诉权,例如:
① 申请为注册工程师或注册承建商被拒绝时,可以于一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书面上诉;
② 当注册工程师或注册承建商受到纪律审裁委员会惩处而感到委屈时,可于一个月内向原讼法庭上诉;
③当电梯的拥有人因注册工程师拒绝签发安全证书而认为自己受屈时,可向署长上诉;
④当电梯的拥有人因署长拒绝签认安全证书而批准电梯运行时,可于一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上诉。虽然实际上运用上诉权的实例不多,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使管治者和受管治者之间形成平等的互相约制的关系,共同去维护电梯的安全管理。

以上是以电梯安全管理中主要的责任人各自所担当的角色为线索,扼要地介绍了香港的《升降机和自动梯(安全)条例》, 即香港法律327章。对照国内现行的有关电梯监督管理的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73号令),安全条例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专门针对电梯、自动扶梯的行业管理立法,不涉及其他设备;
(2)电梯的安全检验的责任人是注册工程师,而不是政府机关或检测机构,注册工程师个人要承担安全检验的法律责任;
(3)电梯运行的安全责任人明确,电梯拥有人必须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承担法律责任, 电梯承包商必须对电梯工程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4)机电工程署署长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绝对权威受到法律保障,同时也受到必要的监督。
只有把电梯安全管理的条例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才能使电梯的安全管理措施更加有效地实施。据有关消息称,国内有关电梯管理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 已在草拟之中,是否香港的《升降机和自动梯(安全)条例 有某些值得参考之处,是值得业内人士探讨的课题。